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18年6月28日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9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
《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冀政办字〔2017〕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据项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名称
发布信息的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二)发布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三)文号
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省略。
(四)发布机构
发布信息机构的名称。
(五)信息分类
按照本文第三章对信息进行分类。
(六)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开方式
根据内容通过下列不同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药安食美诚信河北”;3.召开新闻发布会;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
(八)责任部门
承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九)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可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83720022,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050090)反映,也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